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每天除了要上课,课后还需要作业批改、教研进修、家校联系等各种隐性工作。这就导致教师工作时间长、加班多的普遍现象。

1、对于公办学校教师而言。

公办学校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该类学校的很多教师都具有事业编制。在传统的人事管理体制下,其人事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调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因此,在编教师的加班行为则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可以主张加班费。

2、对于民办学校教师而言。

民办学校的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适用该法。因此,民办教师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加班费。

对教师而言,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就应当依法获得报酬;但从学校的角度来看,教师的加班是为了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如果支付加班工资成为一种常态,既不合理也将增加学校的运营成本。

因此,教师和学校之间也应该慎重处理加班问题,尽量达成一种共识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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