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并购项目,在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阶段一般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目标企业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等。对于矿产资源类并购项目,除上述要点外,还存在下述个性问题需要重点关注。
一、矿业权的合法性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对应的证照为勘查许可证(又称探矿证、探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是指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法律许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以及行使探矿权人其他权利的合法凭证。
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对应的证照为采矿许可证。在进行矿产资源类并购项目尽调和可行性研究时,应关注目标公司探矿权和采矿权以下问题:
1、如果矿业权是拍卖或挂牌取得的,成交价格是否与矿业权出让年限直接挂钩;目标公司的矿业权证是否满足《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出让规定。
2、矿业权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矿业权证已经或即将到期的,应将采矿许可证续证手续办理成功作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支付款项的先决条件。
3、矿业权是否通过了上一年度的年度检查;
4、矿业权是否被政府纳入整合计划、范围;
5、矿权人是否已交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是否已交纳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
6、矿业权是否涉及诉讼或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等。
二、矿业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或限制
1、矿业权是否出租。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如果矿业权已出租,则需查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和条件;
2、矿业权是否抵押。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如果矿业权已抵押,则需查明该抵押权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时需查明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和范围;
3、是否存在合作勘察或合作开采的情况。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如果存在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需查明合作期限、条件及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安全生产情况
1、矿产资源项目是否具备获得安全监管部门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应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被扣押、吊销等情形,企业是否被依法责令限期安全整改。此外,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因此,需关注目标公司过往三年内是否发生过死亡事故,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否如期延续的初步判断。
3、目标公司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4、此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因此应调查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例如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等。
5、依法使用、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是否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6、安全设施投资是否到位。
此外,还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具体政策法规,审查目标公司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环保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因此,应查明目标公司是否具备获得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目前目标公司对废气和废水的排放、废物的存储和处置是否合法,有无受到处罚。
3、是否具备获得批准的矿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4、环保投资是否到位。
5、对于露天开采的矿产,结合国家政策要求,考察未来是否可能被要求转为地下开采,从而导致并购后实际运营期间投资增加。
五、其他
对已开采量、剩余开采量进行调查,对矿石荒料或加工品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进行市场调研,以便对市场前景做出预测,支持并购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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