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安全风险,确保社会面平安稳定,连日来,义乌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查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及过失引起火灾案件共10起,行政拘留9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案例1
4月20日,张某在城西街道某居民楼内使用电气焊工具作业。经核查,张某所持的特种行业操作证已过期,张某在明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仍进行电气焊作业。目前,张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2
4月21日,北苑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过失引起火灾案件。经查,违法行为人姜某在住处吸烟后,未及时熄灭烟头引发火灾。目前, 姜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今年以来,义乌公安紧绷消防安全之弦,累计出动警力5080余人次,检查单位2532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违法行为261处,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68份,累计查处案件12起。
下一步,义乌公安将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严查力度,坚决扫除消防安全风险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 | 义乌公安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