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微能源)
关于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黔能源电力〔202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部门
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二、许可范围与程序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展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应向作业地点所在市(州)或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详见附件1。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采、开挖等作业。
2.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3.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4.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范围500米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三)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三、许可权限与职能职责
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跨县(市、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由涉及市(州)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跨市(州)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由涉及市(州)电力管理部门负责。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压实安全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所批准作业事中事后监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期间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加强规划对接。各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州)、县(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对接,积极参与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的审查。电力设施管理单位要定期向电力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报告电力设施位置信息。
(三)强化组织协调。省、市、县三级电力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做好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工作。市(州)、县(市、区)电力管理部门要编制许可事项权力流程图和办事指南,细化工作措施,规范办理审批,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上报省能源局。
附件:1.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审批流程(示例)
3.审批表(示例)
4.受理通知书(示例)
5.不予受理通知书(示例)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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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编辑:李明心 谭诗飘 校核:刘坤伦 李海波
责编:万 键 李鹏春 审发:张全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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