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取水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延续取水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

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来源:水利部)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