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中,会出现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施工方的情况,那么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雇员受伤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西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

2020年7月17日,仝某与白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白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其钢结构厂房。薄某经常与白某一起干活,白某按照每日260元的标准向薄某发放工资。

2021年1月7日,薄某在该厂房高约10米的钢结构横梁处焊接作业时不慎坠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3日后死亡。薄某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白某、仝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42235.23元。

法院审理中查明,白某并无承建案涉厂房的相应资质,受害人薄某亦无高空作业等相应资质,且施工场地无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一审法院判决白某赔偿薄某家人418728.85元,仝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仝某不服,提起申诉。西安中院再审此案。

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仝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西安中院再审后认为,仝某投资建设的钢结构厂房属于建设工程,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仝某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白某个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仝某将涉案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白某,对薄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审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法官说法:

对于建筑承包工程,我国法律允许总承包单位向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未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之间,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总承包人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包括查明其进行分包的单位(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二)分包人或单位是否具有相应施工的资质条件。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因总承包单位在履行审查义务上存在过失,总承包单位仍应对其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分担,应按其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

法官建议:

1. 建设施工发包单位与承包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人员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2、发包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的施工资质,确保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责任义务约定清晰,以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诉累。

3、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必要对施工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对工具设备进行检修,确保在安全环境下施工。

4、实际用工单位或承包人可以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以确保施工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得到救济。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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