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事关民生福祉。然而,有人“精研”申请流程,虚构劳动关系,伪造材料意图“异地”骗保……近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图源:东方IC

出事的“焊工”竟是公司股东?

2021年12月27日,奉贤区社会保障局收到上海Q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一份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11月10日与江苏省H幼儿园签订工程合同,“焊工”石某于2021年11月13日入职,随后将石某派遣至H幼儿园内工作。2021年12月3日7时30分,石某在幼儿园内突然倒地,送医抢救无效后身亡。

上海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实行“先伤后保”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职工刚入职就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只要在其入职30日内参保缴费,依然可以申请工伤理赔。经过初步核查Q公司申请材料,“焊工”石某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然而,工作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时却觉另有蹊跷——姚某,既是该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上海Q机械设备公司法人,又是H幼儿园的股东之一,而出事的“焊工”石某,竟是该幼儿园实际经营人、股东兼法人!申请材料里,委托工程合同日期、石某入职时间、发生事故时间等相关时间线太过巧合,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可能涉嫌诈保,2022年2月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引导取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把脉问诊”

依托奉贤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当值检察官在公安机关邀请下立即提前介入该案侦查工作,引导取证。

通过分析案件性质,综合研判移送线索,为彻底查明犯罪事实,检察官提出四点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到江苏省调取H幼儿园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石某的签名,比对其与上海Q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签名,确定是否可能被冒签的;调取劳务合同、工程合同原始电子文档,技术鉴定文件形成的时间,确认两份合同是否有事后补签的可能;调取姚某上海Q公司的账户流水,查明是否有支付工程款、支付石某工资等;调查幼儿园工作人员,查明是否存在实际的工程,石某与Q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等,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结合以上建议缜密进行。

2022年8月15日,以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姚某被公安机关传唤,民警扣押了姚某用于申请的相关资料,经鉴定,两份合同均为姚某伪造。

伪造合同,他右手签甲方,左手签乙方

在证据面前,姚某对其伪造合同、意图骗保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供述,他与石某七年前认识,共同在江苏投资经营幼儿园。他想为石某申请经济补偿,但因石某未在当地缴纳社保,无法就地申请。听说上海实行“先伤后保”政策,姚某决定一试,于是返沪后他直奔社会保障局咨询申请事项。

拿到石某家属签署的委托书后,姚某着手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及事发情况的材料。他先为石某安排“焊工”身份,伪造劳动合同,用其经营的上海Q机械设备公司“雇佣”石某。这份合同上,姚某右手为甲方签字,左手写字为乙方石某“代签”。为解释石某事发时的“外派”工作,他又伪造了一份工程合同,虚构H幼儿园委托Q机械设备公司维修园内设施,派遣“焊工”石某出差施工。2021年12月,姚某到社保局为“焊工”石某补办社保手续,补缴2021年11月13日以来的社保金。

相关材料备好后,姚某还“更新”事发经过,微信发给幼儿园园长、后勤管理员等,告诉大家工程合同和石某负责施工的“事实”,嘱咐大家“如果有上海的人打电话来问,就这样说”。

诈骗、伪造国家机关文书,数罪并罚

经查,2021年12月初,江苏省H幼儿园法人代表兼股东石某在幼儿园内突发疾病去世,同为股东的姚某为骗取工伤保险赔偿金,利用其作为上海Q机械设备公司法人代表和H幼儿园监事的身份便利,于2021年12月13日为石某补缴社会保险,伪造劳动合同和工程合同,谎称石某系其公司委派至H幼儿园维修设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去世,并于2021年12月2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核算,如工伤理赔成功,应支付石某保险金人民币93万元。

另查明,2021年8月,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获利人民币6000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对其以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鉴于姚某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主动坦白犯罪情节,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经审理,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姚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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