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级别,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评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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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锅炉安装改造可分为三类:TSG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锅炉安装改造的允许等级如下:一级参数不限于二级旅客出口压力2.5MPa,三级额定出口压力1.61VIPa的锅炉;铸铁锅炉的现场安装和组装

G3001-2004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书、锅炉安装质量保证手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程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焊工、司炉工、水处理人员)(复印件)、外包合同(复印件)、第三章锅炉安装改造许可程序第六条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资质许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审查、批准发证。第七条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锅炉安装改造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附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引进单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设备室、仓库、车间、人员、质量管理等));(3)质量管理手册;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信息。第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被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在受理范围内从事试装改造工作,试装改造有效期为1年。由于大型电站锅炉安装改造周期长,申请L级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的单位,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可将试安装改造有效期延长一年。

第九条批准验收的单位应当自验收之日起邀请锅炉安装改造鉴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估,逾期不申请鉴定评估的,原验收批准自动失效。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对安装改造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对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改造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锅炉安装改造质量、原始记录、质量合格证等资料。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报送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办理批准手续,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第十一条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根据:SG g 3001-2004《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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