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及第3号通告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与往年不同的是,2017年残保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用人单位需格外注意,避免错过申报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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