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宝鸡焊工张某
因进行切割雨水管道作业时
高温致使管道内附着油质可燃物起火
将厂房屋面防水卷材引燃酿成火灾
被宝鸡市公安机关处以
行政拘留10日处罚
01
案件回顾
2023年4月16日19时33分,宝鸡高新区高新大道98号一厂房发生火灾,接警后,辖区消防救援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处置,该起火灾无人员伤亡。
02
事故原因调查
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河南迈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焊工张某,在进行厂房屋顶落水管道切割施工作业时,产生的高温引燃管道内附着的油质可燃物,从而蔓延至厂房屋顶防水材料。经侦查认定,张某 因过失引起火灾,被宝鸡市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电气焊割属于明火作业
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危险
作业现场火花飞溅
操作不当或未及时清理周围可燃物
极易引发火灾事故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消防安全,重在预防
施工作业时
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管理规定
切割作业前
须清理作业点及周围易燃可燃物
配备灭火器具,防患于未然
动火审批“四有”要求:
需要注意进行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时,必须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焊点周围不能有易燃易爆的气体、粉尘和物质, 严格落实动火审批的“四有”要求:
01.要有安全人员在现场守护,在施工同时实施防灭火措施;
02.要有灭火器材设施,以便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03.要有安全防火距离,作业前清理周边可燃和易燃易爆物;
04.要有不燃物品覆盖遮挡,确保周边无法移动的可燃物不被引燃。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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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防火监督处 宝鸡消防
制作丨总队全媒体中心
编辑丨李金蔚 校对丨王泽馨
初审丨王 乐 终审丨薛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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