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杜虎

编辑 | 王蕊

户口还在本村的出嫁女有没有资格享受村集体的待遇?山东临沂法院这一次确认:有。

据媒体报道,山东临沂市马女士一直生活在村里,婚后没从祖籍处搬出来,也没把户籍迁到夫家,且未享受夫家一方村集体的待遇。马女士孩子的户口落在马女士父亲的户口本下。2010年,村集体以“出嫁女”空挂户为由停发了马女士的福利,其子女均未享受该福利待遇。

2022年,马女士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马女士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口粮田,享受国家粮食补贴,且结婚后,户籍从未迁出。确认马女士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当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

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马女士及子女主张的诉讼请求,即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在其他案例中,也有出嫁女赢得官司,村委会却赖账不执行的情况。马女士面对的村委会不是“省油的灯”,能不能服输服判还是两可。但马女士赢了官司也就占据主动权,执行上还是处在有利位置。

马女士为了争取出嫁女合理、合法的经济权益起诉村委会,可见在后者看来只要安一个“空挂户”的名头就能剥夺她的权利。马女士从一审胜诉一直打到二审维持判决,村委会对出嫁女的态度是相当男权、父权的,没把出嫁女放在眼里。好就好在,法院守住了公平公正的底线,帮助马女士拿回属于自己的权利。

从现有报道披露的关键信息看,马女士也算是“险胜”村委会,她户口在村里未迁出,未享受夫家村集体的福利,也住在村里,如果这三个前提条件缺一个,恐怕她都不一定打赢官司。马女士为出嫁女争取权益的勇气值得赞扬,但从她的案例也能看到出嫁女在争取权利时面临的苛刻条件和环境。

这些年来,出嫁女争取自身及子女权益的案例不少,她们与父母一辈不同之处在于,不愿意在权利受损的时候忍气吞声,看不惯村集体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剥夺女性的权益,不仅找媒体投诉,还使用法律来争个高低。出嫁女汇集起维权的潮流,不仅冲击村规民约中男丁至上的核心内容,还逐渐促成保护出嫁女权利的新规则。

农业农村部两年前就强调,在出嫁女成员身份确认的问题上,“为防止出嫁女‘两头空’,有的地方要求户籍未迁出的外嫁女到嫁入地出具放弃证明,则娘家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确认,这种做法就比较合理;为防止出嫁女‘两头占’,由出嫁女自主选择一方享有成员权,利用股权管理系统,对重复认定成员进行筛查清理。”

这样顶层思路是出嫁女持续用个案抗争凝结促成的,得来相当不易。但现实情况是,涉农最高部门的原则设想,在两年后仍未能在所有乡村施行,它遇到了村规民约的掣肘。在这样的现实下,要巩固中央政府对出嫁女权益的顶层设计,就离不开马女士这些农村女性对歧视性的“土规定”大声说“不”。

村民自治奉行的是“一事一议”的决策原则,这种个案处理的老办法非常不利于出嫁女维权,但这种老办法又躲藏在村民自治的“挡箭牌”后面,农业农村部碍于村民自治的设计,也只能做原则倡导,而不能直接下达命令。在这种情况下,马女士她们的维权决心就显得特别关键,自己的权益要靠自己争取。

但凡出嫁女维权成功的,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把维权诉求带出村民自治的范畴,交给法律来裁决。考虑到马女士她们所争取的,并不是什么特权,就是要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村集体的经济收益,司法介入并不复杂,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司法乐见用法律来限制村规民约随意分配集体收益。

随着乡村里新一代出嫁女维权意识高涨,村集体按照男女、依据出嫁与否来分钱的路子会受到女性眼光的审查。从任何方面看,这都是好事,也是乡村女性觉醒的标志,出嫁女所担负的不只是为个人争取合法权益,她们的维权故事、维权经验还可以填补顶层设计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真空,这才是马女士们最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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