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及灭火器箱产品质量检查

手提式灭火器安装设置检查 :

1.灭火器箱 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式灭 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

2.灭火器挂钩、托架

(1)挂钩、托架安装后应能承受一定的静载荷,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2)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灭火器配置验收检查

(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每个计算单元内灭火器数量不 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²的,按照每100m²至少配 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每增加100m²,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2)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判定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按照单栋建筑独立验收,局部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申报。项目缺陷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 缺陷项(B)和轻缺陷项(C),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为:A=0,且B+C≤4;否则,验收判定为不 合格。

灭火器日常管理

巡查 :

巡查周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巡查要求 :

(1)灭火器设置点符合安装配置图表要求,设置点及其灭火器箱上有符合要求的发光指示标志。

(2)灭火器数量符合配置安装要求,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指向绿区。

(3)灭火器外观无明显损伤和缺陷,保险装置的铅封、销闩等组件完好无损。

(4)经维修的灭火器,维修标识符合规定。

检查周期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1次。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 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检查一次。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一)灭火器送修 灭火器送修条件 日常管理中,发现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或者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 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 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灭火器维修

维修程序及其技术要求 :

(1)拆卸灭火器。

(2)灭火剂回收处理。

(3)水压试验:灭火器再充装前,维修机构必须逐具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的零部件进行水压试验;二 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还要逐具进行残余变形率测定。

①试验压力。按照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②试验要求。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气瓶的残余变形率不 得大于3%。

(4)更换零部件:经对灭火器零部件检查和水压试验后,维修机构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 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对具有缺陷需要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更换,但不得更换灭火器简体或者气瓶。

(5)再充装: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按照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 再充装。灭火器再充装时,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①再充装前,对经水压试验合格、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干燥处理。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洗涤零部件,对 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零部件进行干燥处理,以确保灭火器各零部件洁净干燥。

②再充装的灭火剂要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采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洁净气体 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剂再充装时,按照上述“(2)灭火剂回收处理”维修程序的相关要求进行灭火剂回收。灭 火剂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再充装。③灭火剂的充装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符合该型号的灭火器充装要求,逐具进行复称确认, 并做好记录。

④ABC干粉、BC干粉灌装设备分别独立使用,充装场地完全独立分隔,以确保不同种类干粉不相互混合、不交叉污 染。

⑤储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根据充装的 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压力,驱动气体充压不得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 的露点不得高于-55℃。

⑥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储气瓶按照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者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储气 瓶进行更换。

⑦再充装后的储压式灭火器、储气瓶要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过程中不得有气泡泄现象,并做好试验记 录。

(6)维修记录:灭火器维修记录、报废记录与维修前的灭火器信息记录应合并建档,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报废条件: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①酸碱型灭火器。

②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③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④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⑤1211灭火器、 1301灭火器。

⑥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3)存在严重损伤、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①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②筒体或者气瓶被火烧过。

③筒体或者气瓶有严重变形。

④筒体或者气瓶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筒体或者气瓶总面 积的1/3。

⑤筒体或者气瓶外表面、连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⑥筒体或者气瓶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 迹。

⑦筒体或者气瓶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⑧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⑨筒体或者气瓶 的连接螺纹有损伤。

⑩筒体或者气瓶水压试验不符合水压试验的要求。

⑪灭火器产品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⑫灭火器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回收处置 :

灭火器报废后,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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