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3月15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东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员工在宿舍进行特种作业(电焊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特种作业所需的相应证件。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 行政处罚。

3月17日,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鸿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名员工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该员工未能提供焊工证。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该公司上述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执法人员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安全提醒:

各企业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特种作业员工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切勿以身试法,只顾生产经营,不顾安全!

来源:东莞应急管理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