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 成都市9部门联合出台新规(二)
如何落实网络信息平台责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都市住建局等9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一系列细化。
网络信息平台如何加强房源发布主体资格管理
《通知》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 不得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公司受托房源。
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应对发布者身份进行核验。个人受托发布他人房源的,网络信息平台应收存委托书,且发布房源数量不得超过10套(间)。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对申请进入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真实的有效身份进行审查、登记, 建立档案,定期核实更新,以供相关部门备查,对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为 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如何审核、管理房源发布信息
《通知》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必要信息,并按照下列要求审核、管理房源发布信息:
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及相关限制信息核验,并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
同一网站上同一房源不得由同一机构重复发布;
同一房源由多家机构发布的,逐步实现合并展示;
及时撤销超过30日未维护房源信息;
发布未进行权属登记或商品房合同备案,但房屋真实存在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等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对外出租情形的出租房源,须标注清楚未经过房源权属核验;
不得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源信息。
每条房源信息展示页面还要同步展示这些内容
网络信息平台应在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每条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以下内容:
该发布主体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发布该房源的从业人员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提示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应将租金、押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列明房源的租金、押金等,实行明码标价;
该发布主体设立的投诉受理电话;
该发布主体在本平台被投诉的记录和信用状况;
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此外,《通知》还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完善平台投诉、举报、申诉和处理机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袁弘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本报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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