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于2007年入职A公司,2009年在公司的安排下学习了水电工知识。在取得水电工初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将证书交予了公司。2020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终止,但公司未归还证书。经查明,上述两类证书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故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再补办该职业证书。因此李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归还上述证书并赔偿因证件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仲裁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后,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水电工属于技能性高危职业,从业人员须取得水电工职业资格证,它是劳动者(水电工)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但黎某离职时,水电工资格证因不在《目录》之内,已不可补办,黎某的证书已经遗失,其要求公司返还证书的请求已成为不能,故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黎某没有证据证实因证书遗失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且黎某在后续求职时可通过其他途径展示其所具有的职业资质,故黎某的此项诉请,本院亦难以支持。

人社厅发[2018]42号第五条规定: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办理;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不再补发,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因此,即便黎某的证书不再补办,其职业资质仍可通过出示公民身份系统中的电子版证书,或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中得以确认。因此是难以就此认定黎某因证件遗失而遭受了一定程度经济损失的。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如下:(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本案并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任何一种,因此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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