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个文件与1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一起,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此,众合云科创始人兼CEO余清泉表示,这意味着5月1日以后,“社保挂靠代缴”面对的不仅仅是监察稽核,也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

据了解,尽管社保挂靠代缴,已经被确认属于违法行为。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机构为没有劳动关系的个人提供社保挂靠代缴服务,并以此牟利。“但是从去年以来,国家对于‘社保代缴’的罚责越来越具体、细化。”余清泉表示, 通常在单位用工语境下所说的“社保”,是指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即以“职工”为前提的,即先有劳动关系后有社保义务。所以,劳动关系是职工社保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就申报参保,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合同等手续,就有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这个问题伴随“三位一体”(劳动关系、薪酬个税与社会保险的主体单位的一致性审查)变得越来越严重,逐渐成为完全不可逆的企业经营违法行为。

同时,众合云科研究中心对于“社保代缴”不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首先,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88条明确规定了“骗保”的后果;同时第94条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但此条文相对还是原则性规定,关于第88条骗保的具体包括哪些细节情形,以及第88条骗保是否属于第94条所说的刑事犯罪,还有待明确。

到了2014年4月24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对《社会保险法》中骗保是否属于刑事犯罪予以了明确,将第88条“骗保”定性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之“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明确了骗保入刑。

接着就是2022年3月18日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48号令)正式实施,48号令与修订前相比新增了第32条,明确了6种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处理,这实际上就是对社保法“骗保”具体情形认定的细化。而其中第一款就明确细化了通过“虚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余清泉说:“很多人其实没有看懂48号令之重要性,只把它理解为是重申社保基金监督,这太轻描淡写了。事实上,正是有了48号令第32条的6种具体情形,之前的社保法88条才算真正细节落地了。48号令以后,‘社保代缴’违法已经被实质性细化定性。”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明确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保违法违规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其中,第六条第一款就是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社部49号令)规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针对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是完全新增章节,详细规定了具体的举报范围。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就是针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2023年以来,人社部通过45号文、49号令完善了社保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通过奖励社会公众举报的方式来促进合规。”余清泉提示用人单位,应积极合规,别再违法代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解丽

编辑/张鹏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