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未办营业执照 员工受伤老板赔偿
编辑同志:李某开了一家超市,一直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前,我因货架突然倒塌而受伤,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9级伤残。可是,李某以其属无证经营、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读者:王芳芳
王芳芳读者: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办理营业执照是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法定条件。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满仍继续经营属于非法经营。李某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获取营业执照而经营超市属于非法经营、非法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