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胡颖哲 张瑜

2023年5月1日12时许,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一公司外墙起火,接报警后消防部门立刻调员赶赴现场处置,火势及时扑灭,火灾烧毁厂房墙面,无人员伤亡。起火的部位在电焊焊接的外墙隔热板内,泡沫起火导致产生烟。封锁现场后,莼湖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开展情况调查。

调查发现,出事时正在从事该公司外立面工程中的一名电焊工鲁某,并没有电焊工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书。鲁某经人介绍加入该工程做工,自述“具备特种行业操作证只是过期了”,包工头邹某在未检查确保鲁某具备电焊操作需要的特种行业操作证情况下雇用鲁某。当日,邹某又因侥幸心理,认为操作证过期补办并非难事,派遣鲁某开展外墙楼梯焊接工作。

在鲁某进行爬梯中段施工时,因操作不慎掉落焊渣引燃彩钢板内保温层导致火情,在往焊接洞内浇水无果后,邹某拨打了火警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分别给予鲁某、邹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上午,在莼湖派出所消防检查工作中,本地一生产制造烧烤炉的工厂内电焊操作工人彭某未能出示相应的特种行业操作证,询问得知彭某一个月前来该生产车间应聘,当时其谎称自己有特种行业操作证,工厂负责人吴某未检查其证书而是让彭某尝试操作,而后聘用了彭某。其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责人吴某日常告知电焊工要遵守电焊规定并开展培训,但当天检查时发现彭某为操作方便,私自缩短器件距离违规操作,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彭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结:电焊工作是一项明火作业,作业现场电焊熔融的金属火花会到处飞溅,操作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公安、消防部门提醒:

从事电焊、气焊、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市民群众如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拨打119举报火灾隐患。对违规作业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将持续开展排查,确保安全生产。

来源:法治日报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