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余杭安监)

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在车间进行动火作业

3人被行政拘留

今年以来,余杭区深入开展违规动火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5月9日,余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杭州东欣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某、黄某某和沈某某正在车间内进行 焊接作业,经查, 3人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执法人员立即将违法线索移送,刘某某、黄某某和沈某某 因违反规定(无证)使用明火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均被处以 行政拘留。

同时,该企业的行为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 依法立案调查。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在明知员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仍然安排其从事焊接(动火)作业,已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也被 依法立案调查。

已明确: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5月15日实施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 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 重大事故隐患!

再次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证,持证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雇佣无证焊工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使用伪造、涂改焊工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焊工证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转借、转让、冒用焊工证的: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要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确保持证上岗

同时审核证件有效期避免过期

若违法违规上岗作业

一经发现将直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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