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2月,南靖县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人员联合市应急执法支队人员在南靖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维修车间内2名员工正在电焊作业,该公司未能提供两名员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法依据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据此对该公司作出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施造成很大伤害。通过历年事故统计看,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过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一条硬杠杠,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含糊。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该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的尊重。希望通过此案,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来源:漳州应急管理

编辑:应急管理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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