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职工服务平台)
今年6月是第2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
主题是
“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在安全生产方面职工都享有
哪些权利以及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职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享有如下权利
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职工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健康检查、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有关事项。
案例
2022年4月30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街道对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现场负责外墙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该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而受到处罚。
知情的权利
职工享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危害后果、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用人单位是保证职工知情权的责任方,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享有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职工是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要求最迫切;职工处在生产第一线,对安全生产最有发言权;职工具有解决问题的智慧和技能,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职工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使领导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使领导的决策变为广大职工群众自觉的行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坚实基础。
案例
自疫情发生以来,江苏省无锡市宇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提高防疫物资生产效率的同时,公司工会根据不同安全隐患,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巡查,重点检查对危险品的存放、管理、运输、进出库执行情况,巡查厂区内生产资料的运输、消防设施、公司食堂的燃气使用情况。截至目前,共发现安全隐患8处,职工违规操作2起。
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职工享有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权利。
职工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
(1)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法制意识,特别是增强维权意识。
(2)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环境、生产过程、机械设备和危险物质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4)学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掌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案例
2020年9月14日22时01分,位于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的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当中就包括当班人员在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一系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服务的权利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享有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结果的权利。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职工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人员或者工程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明知存在危险因素而不采取相应措施,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作出降低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对职工不利的处理。
案例
辽阳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拆除工程作业的现场领工宋某某,在未采取有效的通廊下落控制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焊切工人乔某某冒险进行通廊切割作业。
乔某某站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因通廊被其切断一根底部承重横梁而导致通廊下沉后压断下方屋檐,站在屋檐上面的乔某某和通廊一起坠至地面致死。
领工宋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紧急状态下停止作业或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享有工伤保险和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所有职工都有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受到职业伤害(因生产事故伤亡或患职业病)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或者不履行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况,职工有直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权利的同时
也应尽到如下义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提高技术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不安全情况的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生产绝不是一句口号、一条标语。国家设立“安全生产月”,是为了引起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于职工而言,全面掌握并了解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避免酿成惨剧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同时,企业在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切实夯实责任意识,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履行职能,三方合力才能共同拧紧安全生产的总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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