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作业未审批

违规动火作业

安全措施不落实

焊接时未清除周围可燃物

这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

但是依旧有人不把它当个事儿!

罚款!

拘留!

案例警示

2023年2月20日,桂林市平乐县一柿饼作坊发生火灾。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调查火灾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平乐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单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电焊工李某某因电焊时操作不当导致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防城港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贮罐区发生火灾,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调查火灾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电焊作业未审批、违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陈某行政拘留三日。

2023年3月29日,河池市罗城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房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56.5万元,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调查火灾时,发现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罗城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由于该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达到失火罪立案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

动火作业前

必须正确识别风险

并采取正确措施控制风险

使动火作业在风险可控条件下进行

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来源:广西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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