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1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深耕湖湘,13年专业养老机构【康乃馨养老】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标准升级
现有收费标准还是2018年颁布实施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但是,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供给力度不断加大,供给模式更加多元,现行《实施意见》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且将于2023年5月到期。
为了应对养老服务当前变化和未来趋势,进一步规范湖南全省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新办法,结合本省原有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湖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顺势而出。
二、标准更清晰、明确
《管理办法》分总则、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管理规定和附则,四部分+17条!与《实施意见》相比较,更加明晰了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两类收费管理为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不同性质的养老机构分别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并对特别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既规范了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也保障了养老机构的发展权益。
“民办、公建国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经营者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办、公建国营(国有企业投资与经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民政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明确养老人员的利益保障。对依规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进一步明确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入住养老机构的养老人员,不仅规范了收费项目和标准,而且在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收费按期计收、调整间隔、信息公开等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着力保障特困人员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公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对完成保障对象的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收入主要用于机构日常运转,提高服务质量和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规范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服务收费项目,不仅规定了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四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而且明确每项服务收费项目的内涵。对服务收费标准,指出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养老机构收费的成本构成。对进行制定或调整收费的养老机构,规定了申报资料、程序,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
护理费成本包括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公办养老机构伙食费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公办养老机构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明确了收费调整间隔期。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一般不少于2年。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
(五)新增了收费管理类型。参与普惠养老城企合作的养老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供给模式,享受了国有投资,但《实施意见》中没有体现如何进行收费管理。这次编制的《管理办法》明确“参与普惠养老城企合作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对于近年来发展迅猛的国有企业兴办运营养老机构,既不属于发挥保基功能的公办、也不属于公建民营、更不属于民办养老机构,原没有纳入分类管理。这次编制的《管理办法》,分类作为“公办国营”,明确了收费管理。
(六)细化了收费管理规定。从养老合同的签订与退养、养老收费的调整与收取、提供其他服务(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和收费原则、养老机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公建国营的非营利养老机构的财务监管到养老机构的信息公开等更细化具体,特别是专门新列一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管理办法》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