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

近日,市住建局正式印发《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明确多种紧急情形下可以直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明确了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以及简化申请程序,缩短付款时间等。

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是指发生危及房屋安全以及影响物业正常使用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物业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方案,经所在区、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勘查确认并审核同意后直接使用。

五种情形可直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申请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

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影响正常使用的;

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危及公共安全无法正常运行的,经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明确维修内容的;

房屋外立面发生严重脱落或者存在严重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其他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情况。

明确申请主体和受理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市区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

据了解,以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受理,是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此次新印发的《暂行规定》界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受理,将由各县市区及开发区直接负责受理,并负责组织和指导对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维修工作,同时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项目进行勘查核实及确认,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紧急使用产生的矛盾纠纷。

住宅小区物业重大安全隐患的紧急维修费用由业主承担,从缴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按规定支付。如有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规定补交、续筹。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资金不足业主补交筹措资金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先行垫付不足资金,待业主补交后按照规定划转。

紧急维修需制订《紧急维修预案》

据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芜湖市印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能,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如何合理合规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暂行规定》也做了具体要求。

根据《暂行规定》,区物业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制订本小区的《紧急维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明确本小区紧急维修范围,但不得超出上述五种情形。

《预案》制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方可经业主表决。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预案》业主表决通过后,向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取得备案证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登记留存。业主委员会作为紧急维修实施主体的,《预案》期限在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其他紧急维修实施主体制定的《预案》有效时间为3年。

简化申请,快速审批

据了解,《暂行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申请环节做了相应的优化,申请人应携《芜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申报表》、紧急维修方案,直接向区级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委托物业服务人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有关单位现场勘查等工作需在24小时内回应,同时对紧急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经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书面明确紧急维修内容。

属于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刻先行消除安全隐患,组织紧急维修。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另外,《暂行规定》还对资金预拨、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做了详细规定。据了解,此次印发的《暂行规定》适用于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规定实施后,《芜湖市市区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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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江资讯

主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 芜湖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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