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鉴定是指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哪些

建筑需要做抗震鉴定呢?

1

建设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2

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对抗震性能产生影响的,需要做抗震鉴定;

3

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计划的,如避难疏散工程;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现有

建筑进行抗震鉴定的步骤流程

▋ 1.确定该建筑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

a.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b.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c.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d.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 2.确定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b.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c.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d.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作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 3.根据建筑年代确定后续使用年限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a.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b.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c.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 4.根据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抗震鉴定方法

a.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b.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c.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 5.两级抗震鉴定的应用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判断。

b.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 6.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a.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b.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c.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d.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作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 7.处理建议: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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