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说故事,知法律——
案例背景
何某是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某工地进行机电装配工作的。虽然在工地工作,但工资是由劳务派遣机构来结算,并且何某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何某以前做过机电装配工作,因此进入工地工作后直接开始工作,并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在工作后没几天,劳动部门进行检查,恰巧问到何某是否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何某为人老实,将实情一五一十地说出,劳动部门决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学法有疑
劳动部门将对谁作出处罚?
被派遣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由谁负责?
法律讲堂
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两方都存在一定的联系,作为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两方与劳动者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人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那么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的处罚。
上述案例中,劳动者何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共同负责,然而两方都没有对何某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因此,劳动部门经检查发现该问题,应当对劳务派遣机构和工地都作出相应的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给您提个醒
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共同负责承担,无论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时,都应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内容来源 | 大连中山普法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部分图源来自网络,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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