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矿工未能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官司又打不赢怎么办?空调安装工高空坠伤引发巨额医疗费赔偿纠纷,又无能力起诉怎么办?……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之际,《检察日报·民生周刊》推出一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采取民事和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方式护航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办案故事,旨在反映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所作出的努力。
力促和解
工伤矿工拿到18万元补偿款
今年3月1日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监督案件直接影响了该法规第33条的增设。
老王是大同市某煤矿的一名老矿工,2017年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病三期。退出工作岗位后,老王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享受伤残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老王之前从事井下作业,每月工资近7000元。按照该项规定,老王停工留薪期间,每月工资也应按7000元发放。但让老王意想不到的是,煤矿却按照普通病假工资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这样一来,老王每月只能拿到不足3000元的病假工资,而以此工资基数核准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也相应减少。
为讨回公道,老王辗转于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之间,可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煤矿称,单位是按照社保机构核算的结果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则表示,他们是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基数作的核算。无奈之下,老王走上了诉讼之路。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历经左云县法院、大同市中级法院、山西省高级法院多次审理,老王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22年4月,老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查阅案卷,办案检察官发现,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确没有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而造成职工工伤待遇损失该如何赔偿的规定。因此,老王希望获得赔偿的诉求社保机构无法解决,到法院诉讼也均被驳回。检察监督,成为老王最后的一条救济途径。
如何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没有简单地作出不予支持决定,而是在经过与老王充分交流并得到认可后,决定以检察和解的方式,尽快帮助这位尘肺病老矿工挽回损失。
在老王的理解、信任和期盼中,大同市、山西省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踏上了走访路。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煤矿和社保机构均表示愿意与老王坐下来面对面沟通和协商。
2022年6月28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老王和用人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坐在一起协商,煤矿劳资科负责人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为和解协议的签署和后续履行把关。
与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后,矿工老王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历时4个多小时,和解工作圆满成功。老王和煤矿达成和解协议,拿到了18万元补偿款。
“在办理涉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纠纷监督案中,我们发现像老王这样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而引发赔偿纠纷的问题较为普遍。”山西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立足办案推动完善法律法规,让更多像老王一样的工伤职工不再深陷维权困境,是民事检察人员的职责所在。”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山西省检察院获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草拟完成,便立即对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有关工伤保险领域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及时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增加工伤保险待遇补差责任主体相关条款的建议,并最终被采纳。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58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职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支持起诉
空调安装工获赔36万元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向受伤空调安装工的家人了解情况。
“我儿子伤得这么严重,为了给他治疗,家里的钱都花光了,我们去法院起诉,官司也打不赢。我没办法了,请检察院主持公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至今记得2022年4月第一次见到宋大妈时,她那疲惫的面容和无助的眼神。
几年前,宋大妈的丈夫因病去世。23岁的儿子阿鹏(化名)为了养家,从河南来到舟山打工,受雇于一家家电维修经营部。2021年6月的一天,阿鹏在为用户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空坠落摔伤,花去医疗费30余万元。为了给儿子申请工伤待遇,宋大妈先后向仲裁机构、法院申请确认阿鹏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但都未获支持,家电维修经营部也一直没有赔偿。后续的康复治疗费用还没有着落,阿鹏的妻子又即将临盆,一家人陷入了困境。
普陀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经进一步审查发现,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未受理案件的原因,在于宋大妈主张确认阿鹏与家电维修经营部的劳动关系,却无法提供劳动合同。
“阿鹏与家电维修经营部之间虽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存在劳务关系。”办案检察官就案涉法律关系及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后,认为阿鹏经人介绍受雇于家电维修经营部,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他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受伤,应认定为因劳务受到损害。此外,阿鹏所服务的家电维修经营部与舟海电器(化名)之间系承揽关系,在承包协议中双方对作业风险有约定,因此舟海电器对阿鹏人身损害赔偿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宋大妈的文化程度较低、诉讼能力较弱,阿鹏受伤后能力受限,2022年7月15日,普陀区检察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同时,指导阿鹏以其所供职的家电维修经营部以及舟海电器为被告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电维修经营部赔偿相应损失,舟海电器承担连带责任。
在开展支持起诉的同时,为帮助阿鹏一家渡过难关,普陀区、舟山市两级检察院展开联合救助,为阿鹏申请到了5.5万元司法救助金,解决了一家人的燃眉之急。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对接了阿鹏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对阿鹏一家展开针对性的帮扶。在当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帮助下,宋大妈参加了就业技能培训。
2022年1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家电维修经营部、舟海电器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赔偿阿鹏伤后经济损失总计36万余元。家电维修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6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今,阿鹏的后续治疗费有了着落,阿鹏的女儿已经一岁多,宋大妈也筹划着开一家早餐店……阿鹏一家正逐步摆脱困境。
执行监督
木工师傅的工钱追回来了
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刘某施工的工地调查核实。
“今天上午,老徐按照调解协议把工资尾款付给我了,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帮助和支持……”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申请人刘某近日向湖北省石首市检察院检察官发来一则短信。被拖欠近6年的工资终于拿到手了,刘某第一时间跟检察官分享他的喜悦。
事情还要追溯到6年前。2017年5月,刘某到徐某承包的宜昌兴发集团瓦屋四矿段修理车间做木工,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徐某一次性支付刘某工资6万元。同年7月工程结束,徐某陆续支付刘某3万余元工资,但剩余2.62万元工资一直未予支付。多次讨薪无果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1月7日,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石首市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某于当年4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8万元,剩余工资款刘某放弃追偿。但在法院终结执行此案后,徐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今年2月7日,刘某向石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经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曾多次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检察官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了解徐某财产查询、协议履行等情况的同时,协同执行法官共同督促徐某尽快支付剩余工资。2月20日,徐某支付了刘某5000元,这更加坚定了检察官和执行法官促成执行和解的信心。
2月27日,石首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以案释法,充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检察机关的持续监督,3月20日,徐某又向刘某支付工资1.32万元,刘某表示自愿放弃追偿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刘某终于结束了持续近6年的讨薪之路。
检法合力
助“银发打工人”讨回欠薪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检察官听取停车管理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能拿到钱,心里总算踏实了!”吴某长舒一口气,找回了久违的轻松。
2019年10月,吴某等14名平均年龄65岁的“银发打工人”与南京某停车管理公司(下称“停车公司”)建立了劳务关系,被安排在某街道停车场从事停车管理工作。截至2022年9月,停车公司共拖欠14人24万余元劳动报酬。因迟迟没有结果,吴某等人决定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栖霞区检察院提出了支持起诉申请。
栖霞区检察院对吴某等14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决定支持他们起诉。随后,办案检察官展开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检察官发现,对于停车公司拖欠吴某等14人劳动报酬的事实和数额,双方并无争议。停车公司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是该公司与某街道存在经济纠纷,导致没钱给付吴某等人工资。
为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检察官先后走访了停车公司和某街道,积极召集双方负责人就关联纠纷进行面对面磋商。经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停车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向吴某等14人支付劳动报酬,并提出了分三期支付的方案。
今年2月9日,是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日子。在庭前调解中,出庭支持起诉的检察官与法官共同力促停车公司与吴某等人化解矛盾、达成统一意见。最终,吴某等人与停车公司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对停车公司分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方案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近日,停车公司已将首期支付的7.4万元分别发放到了吴某等14人手中,并承诺剩余欠薪将于今年4月28日前履行完毕。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作者:吴杨泽 王鹏翔 邢佳丽 贾娜 范跃红 陈洪娜 黄湘云 蒋长顺 王莹莹 雒呈瑞 马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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